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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公告),公告为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带来一个重磅好消息,2018年1月1日以后简易计税实行一次性备案制啦!
高兴归高兴,小编还是为您先捋捋新文件的规定,让咱事项办理起来更明白~!
一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简易计税一次性备案制?
新公告适用对象为:
1.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4.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
备案事项流程及材料
备案办理
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备查资料留存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备案资料规定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福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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