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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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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销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税率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说明
不含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调拨单证,不具有合同性质,无须贴花;对于代替合同使用的调拨单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 加工承榄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率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率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率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五、财产租赁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税率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 货物运输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率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说明
货运代理合同不属于运输合同,不贴花
 
 
 
七、 仓储保管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率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说明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八、 借款合同▁税目
 
范围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率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说明
含融资租赁合同;只有出借人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才征收印花税,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可暂不贴花。
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为准。凡按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九、技术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含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税率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说明
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花。
 
 
 
十、 财产保险合同▁税目
 
范围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率
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范围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税率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说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十二、营业账簿▁税目
 
范围
生产经营用账册
税率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说明
不是注册资本总额为计税依据;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投入的资本,部分地区不征印花税,部分地区按照根据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情况区分对待,合伙企业账务处理确认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征收印花税,账务处理确认为实收基金的,不征收印花税;凡用以反映经营活动、记载经营资金增减变化、核算经营成果的账簿,如各种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都属于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征收印花税。而企业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备查簿,如研发支出辅助账、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贴花。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
 
范围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税率
按件贴花五元
 
 
 
十四、股票交易▁税目
 
范围
单向收取,卖出股票才收取
税率
卖出成交金额的1‰贴花 (千分之一)
说明
券商代扣
 
 
 
十五、电子应税凭证▁税目
 
范围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十六、 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税目
 
说明
目前,税务机关为便于征收管理,对特定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予以征收印花税,并制定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规则,值得大家关注。
举例
比如深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范围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是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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