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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购环节很关键,切忌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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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各位亲们大家好呀!今天小编有个案例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主要说的就是这个原材料采购。这个环节是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第一环节,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但在实际经营中,如果贪小便宜,非常容易因小失大,具体怎么回事,接着往下看吧~
 
 
案 例 背 景
  厦门某工贸企业法人,主营金属加工制造,日常原材料采购以钢材类产品为主。
贪图低价
  2017年3月,该公司法人李某接到一笔订单,需加工一批钢板制品销售。由于钢材原材料价格一路看涨,李某在查看了原本几家本市规模较大的供应商的报价后,都由于报价太高而放弃了。这时李某突然想到自己上周接到一个推销电话告诉自己有一批钢板很便宜,便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果然对方给自己的报价比本市其他供应商便宜近200元一吨,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再付款。
不了解对方公司货物来源
  李某心想捡到了大便宜便一口气向对方采购了一大批的钢板,当月李某收到货物和对方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认证抵扣入账,并将货款支付完毕。自始至终李某只和那名“业务员”联系,从未了解过对方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货物的来源。
因小失大 付出代价
  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贪图一时的便宜很快就让他付出了代价。2017年8月李某收到国税相关部门的通知,被告知其企业取得上游企业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上游主管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配合进一步调查。调查核实李某需补缴税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而这些从A企业取得的发票正是李某从那名“业务员”手中得来。
 
为什么税务机关会突然通知该公司要将取得并且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李某带着疑问前往税务机关配合调查,被告知上游风险企业A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发函调查,发函附件说明A企业进销项品名不符,购进“螺纹钢”销售“钢板”,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均为“螺纹钢”,未曾取得品名为“钢板”的进项发票,而其开具至李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钢板”,构成发票品名不符的情况。
 
小说明
   “螺纹钢”与“钢板”虽同为钢材类制品,但性质却有很大差别,通常情况下“螺纹钢”呈条形状态,多用于建筑材料使用,李某从A企业购进的货物实为“钢板”,购进后用于冲压切片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李某公司取得A企业开具的20张发票均被上游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税务机关按规定需及时通知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税款。
该公司购进了货物,也取得了发票且认证通过,为什么还被通知不得抵扣这部分税款?
  大家肯定都有一个疑问,李某购进钢板实际支付了货款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认证通过了,明明是上游A企业虚开,为什么还要李某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呢?
   需要注意的是上游税务机关发函附件说明A企业进销项品名不符,购进“螺纹钢”销售“钢材”,已被证实虚开。李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业务员所蒙骗,实际购进了钢板,却不知A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善意取得。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本案例中,某业务员以价格低为诱饵,虚开增值税发票至下游公司,下游李某公司贪图价格便宜,忽视风险,最终付出沉重代价。因此,企业在购进原材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切忌盲目贪图便宜,对来路不明的货源要谨慎。采购交易达成前需对供应商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公司或工厂实际地址、生产经营规模、货物来源地等信息做前期摸底”。
  2.大批量采购原材料时尽可能寻找大型规范资质稳定型企业。通常情况下大型供应商企业货源稳定、质量可靠且交易过程规范清晰。
  3. 账实要相符。企业购进货物要认真核对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做到单证齐全且一致,重点把握“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个环节。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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