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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价 企业股权交易被税局反避税调整补缴税费1899.16万元,亲们咱看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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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股不同价 企业股权交易玩猫腻
中国税务报  2017年12月19日
何卫平 顾志芬 游优
历时半年时间核查,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地税局对江苏M公司的反避税调查圆满结案。针对该企业同股不同价的股权转让避税行为,张家港地税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5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86.13万元,加收利息13.03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相关税款和利息已全部入库。
不久前,江苏M公司将其100%控股的A公司股权中的90%转让给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转让协议签订时企业上月净资产估值为基础,股权转让价格定为9000万元。张家港地税局调查人员在审核该项交易的过程中,发现在该股权转让交易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陈某又将其持有的A公司68%的股权,以2.7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与A企业并无关联关系的B公司,同时将5%的股权以总计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4名自然人。
“这两笔交易间隔时间非常短,被交易公司资产价值变动应当不大,但转让股份的价格为何相差如此之大?”调查人员认为,这两起看上去独立的股权转让交易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
调查人员马上调出这两笔交易的全部案卷,充分了解该企业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股权转让交易的作价依据以及与股权变动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材料。经过分析后,调查人员判断:与M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受让公司股权后,短期内再次转让,并且转让价格前后相差较大,这些反常行为显示,M公司与陈某存在通过二次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和避税嫌疑。
在进行充分准备后,调查人员约谈了陈某,向陈某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陈某进行的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照规定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方法,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但陈某坚称自己的转让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股权转让的定价是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不存在避税行为。对此调查人员向陈某表示,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显示,陈某的第一次股权交易,A公司价值是以资产基础法评估作为计价依据,而不久后的第二次交易则是以资产收益法评估作为计价依据。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不同的评估方法下股权价值会产生巨大差异,并不符合公允原则。陈某第二次交易时采取的资产收益法所确定的股权价格更符合A公司股权实际价值。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陈某最终承认了与上级公司M公司筹划,分两次以不同价格转让A公司股权,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随后M公司认可并接受了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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