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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12366热点聚焦(二十六)
“我们企业最近卖了一辆车,涉税处理真是烦煞我也……17%?3%?2%?各种税率征收率在我脑子里乱飞,到底怎么处理才是正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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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我省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
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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