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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7号(财政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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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7号(财政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建筑装饰业“营改增”后的困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管理建议的意见
近年来,我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包括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加大发票规范使用管理的宣传和辅导力度等举措,有效规范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开票主体的发票开具和使用行为。建筑装饰业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料的情况,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有难度。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更加公平健康的税收环境。
二、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自行开票、自行申报缴税及减少代开发票审批手续建议的意见
在发票开具方面,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基础上,为保障“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方便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我局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和建筑业等,简化了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方便了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发票,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今后,我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研究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在纳税申报方面,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针对建筑业新、老项目核算等出台详细的指导意见、具体操作细则建议的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试点以来,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完善“营改增”操作办法、加大政策辅导力度、细化征管服务措施等形式,帮助建筑业等行业纳税人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用足用好“营改增”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改善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以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以及辅导力度,不断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能力和水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享受改革红利提供更多便利。
四、关于减少或统一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建议的意见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3%-45%;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税率为5%-35%。因此,对建筑业采取劳务分包形式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内容确定适用税目,并依法纳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情况较为复杂,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具体核定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我局未对具体核定比例作出统一规定。对您提出的参照其他省市税率减少或统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多方面因素予以统筹研究。
五、关于让建筑业增值税回归增值税本色建议的意见
(一)关于不再设预征率建议的意见。建筑业“营改增”后,在税收征管上采取了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办法。这项征管制度安排,兼顾了增值税税制特点和财政分配体制的现状。目前看,如取消预缴,虽然能减少一些遵从成本,但可能导致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包括:一是为留住税源,有的地方可能会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或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揽项目,不利于建筑业企业异地经营和公平竞争;二是建筑企业注册集中地区收入将明显增加,而西部等偏远省份建筑业税收收入会大幅减少,不利于科学、合理平衡地区财力,对地方收入格局影响较大。因此,对取消建筑业在劳务发生地预征税款的建议,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
(二)关于不再区分建筑业新、老项目建议的意见。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前的老项目,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营改增”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这些老项目直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其税负可能会大幅增加。为避免企业税负上升,对老项目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这项政策是过渡性安排,随着老项目的逐渐完工,将自然终止。
(三)关于考虑工资成本、社保成本的抵扣率或销项税率建议的意见。按照增值税制度原理,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课税,劳动创造的价值是货物和服务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均遵从上述增值税计税原理,核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实践来看,企业自身发生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均不纳入抵扣范围或抵减销项税额,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企业发生的工资、社保等成本,不应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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