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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7月1日前开具的三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别逾期抵扣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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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逐步习惯于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三种抵扣凭证),其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扫描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或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但是,对于另一个重要规定慢慢淡忘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只有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三种扣税凭证,才适用360日期限的规定。
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开具的三种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认证、确认或者报送的期限仍为180天。千万不要搞错了!
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2017年12月27日之前认证、确认或者报送,千万不要忘记!
同时,为了防止意外,强烈建议提前给予办理!对于采用“选择确认”的,也建议对于特殊情况进行提前确认,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交易真实发生,但确实因为特殊的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逾期继续抵扣的办理,虽然新政将权限下放到省级,但是,仍然有条件的限制。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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