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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防汛专用车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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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1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2.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3.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2号
 
吉林、江苏、安徽、河南、江西、广东、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7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63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201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xlsx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3号
 
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按照“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相关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
 
四、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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