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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 关于企业开(筹)办费、分公司上缴的管理费、企业出租商铺租金收入的那些事儿!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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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
 
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应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我公司出租商铺给B公司,合同签订租期为3年,并且约定起租时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我公司取得租金时,应如何确认收入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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