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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税解读最新非居民税收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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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12月22日非居民专题培训内容概要!
近期,为配合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工作,园区国税大国处举办了非居民税收新政策专题解读会。解读会立足于满足纳税人需求,根据园区国税一分局前期搜集整理的系列问题,以非居民基础政策为起点,逐步拓展到税收协定概念和适用,延伸到近期BEPS行动计划,并重点介绍了37号公告、42号公告和6号公告。在此,我们将培训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学习与参考。
一、非居民政策概要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扣缴方式
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其他所得:目前法规并未规定其他所得,担保费所得是参照利息所得征税。
指定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指定扣缴征收方式:按照核定利润率来征收,管理服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30%,其他劳务最低核定利润率为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征管范围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8】第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0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简单来说:就是源泉扣缴的按企业所得税管辖来判断,不交企业所得税的归国税,指定扣缴归国税。
 
二、税收协定概要
定义: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常设机构:
(1)概念: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功能:是对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
(3)分类:一般类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劳务型常设机构和代理型常设机构
 
受益所有人:
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三、37号公告相关
主要变化:取消合同备案、税款清算,简并了需报送的报表资料,同时对所得计算、外汇折算、对外支付股息的扣缴义务时间进行了重大修订
(一)扣缴义务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当居民企业的董事会做出分配决定的时候,股息尚未分配出去或者说很难在7日内完成相关内部审批和签字手续,居民企业扣缴税款的时间很显然会超过税收规定的期限,产生滞纳金难所避免,容易造成税企间的矛盾。37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到期应支付”的税务处理
37号公告告诉我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理解“到期应支付之日”应该就是“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年度纳税申报时”的理解就应该是企业第二年度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申报日。
 
(二)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股权转让收入
3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但收入具体形式包含了货币和非货币。同时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公允价值就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股权净值
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避免了与会计概念上的“股权成本价”相混淆;同时,由于明确是股权的计税基础,意味着若前次股权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调整后,调整后价格可以作为下一次股权转让的股权净值。
多次投资后转让部分的股权净值计算
如果非居民企业通过多次投资或收购而持有一项股权,但其在对外转让时不是一次转让完毕而仅转让部分的情形,37号公告规定:应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股权净值强调“实际”二字
37号公告明确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因此,“实缴”和“实付”十分重要。
财产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
37号公告对支付非居民纳税人财产转让所得这一特殊性质的款项如何进行外币折算计算所得进行了规定,是对698号文条款的全新修改,是进一步明确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外币计价的,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三种情形,先将以非人民币计价项目金额按照该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序号 情形 折算汇率
1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3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总结其外币折算的基本思路是:财产转让收入(如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是则不用进行折算,如果不是以人民币计价而是外币计价,就按转让财产时实际收取的计价币种采用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时点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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