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吃大亏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1-15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深圳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期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请问:
这样计算抵扣处理是否正确?
答 复
以上财务处理不正确,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政 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提 醒
(1)2017.7.1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