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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预付卡”业务的财税处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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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
 
导语
春节将至,企业发生预付卡充值业务十分普遍,但还有不少财务人员对其财税处理存在一些疑问,现对其整理后帮助大家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一
企业办理预付卡充值业务(不论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全流程只能开具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问题二
并不是取得预付卡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按环节进行账务处理。购入充值环节一般计入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使用环节再按照实际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比如:企业自用其购买办公用品,按超市结算小票实际消费金额计入借:“管理费用”贷:“预付账款"。
问题三
预付卡充值时未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结合实际使用时的有关证据(比如:发放给员工的签字表、超市消费的小票等)。仅凭增值税发票就要税前扣除将会困难,需要充分的证据。
问题四
预付卡充值增值税发票黏贴在哪个凭证后面呢?本以为这不是个问题,但确实有好多财务人员在问,在这统一回复一下。不征税发票原件放在充值时的凭证后面即可,原因是与银行电汇凭证共同作为充值的证明凭据,凭其进行账务处理。那么实际消费时该如何处理呢?凭实际消费时的比如超市小票和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摘要上注明不征税发票的凭证号,就不用复印发票了。)一并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依据。有人说将增值税发票原件放在实际消费时的凭证后面,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一般企业购买预付卡时会购买多张,但发票一般只开具一张,多张预付卡又可能分次消费,一张发票如何对应多次消费呢?还有就是一张预付卡可能多次消费,比如:企业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可能多月多次消费,一张发票该如何分配呢?因此,只需将发票原件放在充值时的凭证后面即可。
问题五
预付卡充值发票要按税法规定正确开具,具体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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