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2-08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理行政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和步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主要内容,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公告》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公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研究推进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由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有利于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的范围是什么?
  主要业务范围是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公司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规定的涉税业务的咨询公司。
  四、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如何办理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行政登记。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