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云南国税
问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2017年购入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元。由于客观原因,供应方将在2018年8月才能开具发票。那么这笔100万元的原材料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你公司在支出当年及汇算清缴期限内即次年5月31日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因此,该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应在取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追溯至支出发生所属年度即2017年计算扣除。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欧阳弘毅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