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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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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 

来源: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的承接行为,根据《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时,与委托人委托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事项均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务承接是指税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对是否承接涉税业务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做出决策的内部控制活动。

 

业务约定书的制作按《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执行。 

 

第二章 前提和条件

 

第四条 税务师只有在确认涉税业务的承接条件存在,并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确定承接或保持业务。

 

第五条 税务师承接涉税业务,委托事项应满足以下承接条件:

 

(一)承接业务属于涉税业务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承接的业务;

 

(二)税务师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税务师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能够向税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能够提供有效资料以支持鉴定结论或意见。

 

第三章 承接程序

 

第六条 税务师首先应当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 税务师应初步了解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及其业务环境。包括:

 

(一)基本情况、所有权结构及关联方、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和内部控制;

 

(二)经济业务的性质和涉税业务的复杂程度;

 

(三)所在行业的状况;

 

(四)法律环境和监管要求;

 

(五)业务成果的使用者及使用风险;

 

(六)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 税务师应考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涉及税收违法活动。

 

第九条 税务师应当获得管理层的承诺,向税务师提供涉税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允许税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涉税信息和相关人员。

 

第十条 税务师应当对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能否承担相应的风险、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时是否具备独立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在确认法律风险可接受的情况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并评估收费金额的可实现性,评估经营风险。

 

确定收费时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是否符合承接条件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税务师对承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形成的评估意见,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沟通事项,应当按照《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确认涉税业务承接条件存在的,税务师可进一步与委托人沟通业务约定事项,按照《涉税业务约定规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相关考虑

 

    第十五条 为同一委托人续签或承办多项涉税业务,应当评估保持客户关系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委托人要求接替前任税务师的,税务师在进行业务环境了解和调查时,可能需要与前任税务师进行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与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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