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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热点、难点问题解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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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税 深蓝微财税
 
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法律依据、申报内容、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规避税收风险,省地税局税政三处根据申报中纳税人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以问答的形式予以刊登。本内容仅作宣传辅导使用,遇到相关政策调整时,应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详见文末解读文章)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不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额中。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从2011年9月起调整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外籍人员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实行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特别注意:如纳税人当年仅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一项所得,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7250元以上时,即达到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标准。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二手房转让,根据年已纳税额合计倒推出所得额进行统计。
特别注意:如纳税人当年仅有房屋转让一项所得,年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上时,即达到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标准。
(七)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也应全部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方式有那些?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
有三种途径通过手机办理申报。
(一)使用甘肃地税微信税务号
打开浏览器百度搜索“甘肃地税”,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官网?“办税服务”?“网上办税系统”,选择第4条信息,点击“移动办税二维码”查看按钮,用手机微信扫描第一个二维码“甘肃地税微信税务号”进行关注报税。
 
(二)使用微信公众号直接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
打开浏览器百度搜索“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选择搜索结果的第一条进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在官网首页最右端上角选择“甘肃地税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关注,关注后进入“个人办税”栏目进行相关自行申报报税。 
 
(三)使用甘肃地税移动办税APP进行申报
纳税人需要在手机上下载安装【甘肃地税移动办税】手机APP,登录后即可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可采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办理补、退税款。
三、邮寄申报
无需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采用邮寄申报。将申报表采取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主管地税局进行申报,挂号信封要注明“自行申报”字样,以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
7、对单位在2018年1月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不少纳税人很迷惑,今年发放的去年的年终奖是否应算在去年的所得额当中?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不管会计核算如何归集年度,须分清税收“支付所得的时间”与会计“所得所属时间”的区别。税收填报规定是: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所得的时间。如:有些单位是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也就是 2月份支付1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在3月份申报时,所得期间应填写为2月份;或者2018年发放2017度年终奖,在2018年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所得期间”要填写为:2018年实际发放月份,而不能按会计核算时确定的2017年度应付奖金的月份填写。
特别注意: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年所得,指的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取得的所得总额。纳税人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时,不要将今年发放的上年度年终奖金计算在上年度的所得当中进行申报。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12万自行申报义务的,将可能被计入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
 
 
 
【个人所得税】第11个税目【其他所得】都有哪些?有10项这么多吗?
 
摘要: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分项计算征收,它的征税范围一共有11个税目,最后1个税目是“其他所得”。并不是所有不属于前10项的所得都要按“其他所得”征税,只有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才按“其他所得”征税。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没有列举的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有10项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字〔1995〕64号)
2. 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5〕351号)
是指: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 保险公司支付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4. 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5. 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回。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627号)
6. 提供担保所得。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7. 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购房人从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2006〕865号 )
8.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无偿受赠房屋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免税的受赠,也就是受赠人和房屋产权人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抚养人和赡养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这样关系的房屋受赠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另一种情况是除了上述关系之外,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把房屋赠送给了其他人,受赠人是无偿获得的这个房屋,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税〔2009〕78号)
9. 随机赠送礼品。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注意:不是偶然所得,而是其他所得,不要搞混了。
10.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
 
简单总结一下,可以归纳为11224,一个是距离普通群众很遥远的中科院奖金;一个是提供担保所得;两个是与保险公司的奖励相关的所得,未出险利息,无赔款优待收入;两个和房子有关的所得,购房违约金收入,无偿受赠房屋。四个是和促销有关的所得,银行揽储奖金,证券公司给大户的回扣,企业宣传和年会赠送礼品。
有关业务问答
问:根据购房合同,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需向购房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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