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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解答发票开具的8个热点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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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解答发票开具的8个热点问题

来源:厦门国税      作者:黄柳君      日期:2018-02-27

1、企业如何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结合实际业务,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建议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对应的简称。同时,企业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看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

 

2、2018年1月1日后,收到票面上没有简称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

但建议纳税人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可以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提供帮助。

 

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没有显示简称,可以正常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规定,仅针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务机关通过代开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没有简称,不影响正常使用。

 

4、企业去商场购买一些礼品回馈客户,商场能否开具品名为“礼品”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商场应根据实际销售的货物名称开具发票,不能笼统开具“礼品”。

 

5、公司招待客户在餐厅消费,餐厅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将每道菜的名称填写在发票上吗?

答:餐厅实际提供餐饮服务,开具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直接开具“餐饮服务”,无需列出每道菜的名称。

 

6、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语,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国际通用性(如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行业惯用性,则可以使用。

 

8、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可以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支付凭证,原则上可以作为入账的凭证。若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根据要求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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