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关于明确上海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3-24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等规定,现将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具体见附件1、2、3),适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二)医院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医院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四)小型企业和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1)能够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
  (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
  水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2.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仅针对独立燃烧锅炉)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蒸吨)
  大气污染物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
  (五)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进行计算,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月)
  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等具体标准见《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附件3)。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中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物1.2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 1.4元/污染当量税额标准确定。
  四、纳税申报
  (一)按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报送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纳税人应在符合条件的当月,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9日
 
公告解读
现将《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 发文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环境保护部就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布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对其余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据此做好征收相关工作,由两局联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本公告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进行了明确。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的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等于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用水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设施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
  《公告》中所指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消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三)《公告》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部分行业排污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事项。
  《公告》中所指《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公告)的对应表式。
  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前,需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
  (四)《公告》第五条明确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