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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攻略-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人员人工费用篇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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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
 
为了让大家能更准确地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小编综合研究了相关政策,精心整理制作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费用、其他费用等系列以供大家学习,每个系列除了政策解读外还附有详细的案例分析,干货满满,再也不用担心汇缴不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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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哪些可以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包括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故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类加计扣除。
(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中也涉及到企业会计核算中归入到人员人工费用中的项目,包括支付给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这些费用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范围内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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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哪些?
(一)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二)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三)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注:辅助人员也是技术工人,后勤人员不可归入其范围。
(四)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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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2017年某研发企业从事A、B两个项目的研发活动,甲工程师分别参与了这两个项目的研发工作。此外,甲工程师还负责另一生产项目的技术指导。由于三个项目开展的时间不同,企业对甲工程师每天工作的工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在A、B两个研发项目以及日常工作中的工时比例分别为40%,50%,10%。甲工程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3万元,住房公积金4万元。
属于人员人工费用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分配到A项目的研发费用金额为20*40%+3*40%+4*40%=10.8万元;分配到B项目的研发费用金额为20*50%+3*50%+4*50%=13.5万元。
属于其他费用的项目为职工福利费, 分配到A项目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40%=2万元;分配到B项目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5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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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是指哪种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费用是指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案例分析:201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向A企业派遣5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劳务费118万元(已取得相关发票),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明细表,118万元劳务费中: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3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管理费6万元。若A企业将外聘5人全部作为研发人员参与甲项目的研发。则2017年甲项目可归集的外聘人员的人工费用101万元(工资薪金86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甲项目可归入其他相关费用外聘人员费用9万元(补充养老保险4万元+职工福利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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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加计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股权激励支出: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1、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加计扣除方式: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因此可能存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享受与研发活动实际发生期间存在偏差的情况。
 
案例分析: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对新产品研发团队的10名工程师以股票期权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以鼓励完成研发项目。2017年1月1日起,向10名工程师每人授予1000股股票期权,到项目研发成功后,即可用5元每股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同年研发项目立项。2018年12月31日,项目研发成功,10名工程师对取得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假设两年内无人离职,2017年和2018年公司的股价公允价值皆为20元每股,无变动。
2017年公司当年确认的相关股权激励成本费用,不得在2017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2018年底10名工程师实际行权,则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20元每股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5元每股的差额及每人1000股的数量,计算2018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为(20-5)*10*1000=150000元,对此股权激励支出,A公司2018年可全额税前列支,同时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50000*50%=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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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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