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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5天!12万个税申报即将截止(内附常见四大误区解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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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
 
本周是12万个税申报的最后一周啦,各位小伙伴要记得在3月31日(本周六)前按时申报哦~
 
近来,有许多小伙伴向小编反映了有关12万个税申报的问题,对于该不该申报、如何申报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误区。小编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通过案例分析,为小伙伴们详细解读一些常见问题和误区。
 
 
12万申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四大误区
 
 
每月已缴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吗?
案例:小李是公司业务骨干,2017年取得个人所得22万,财务人员告知他应该办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小李认为公司已每月足额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没必要再进行申报,担心会被重复扣税。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即使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也需要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自行申报并不会被重复扣税,如果纳税人每月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填报相关资料,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必须本人亲自申报吗?
案例:小燕在某公司任职,2017年度取得年个人所得15万元,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她认为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得本人亲自申报。
 
?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小燕不用本人亲自申报。值得一提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有多种,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年所得12万以上具体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案例:小陈在某企业上班,2017年度工资薪金所得11万元,稿酬所得3万元。近日被告知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他认为年所得12万以上申报仅仅包含工资薪金项目,自己工资薪金所得为11万元,不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小陈在2017年度取得工资薪金和稿酬所得共14万元,已超过12万元。因此,小陈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以上是按所属期收入还是按申报期收入确定?
案例:小红2017年度取得工资、稿费、股息等收入12万元,其中2017年1月取得所属期是2016年12月的工资8000元;小红认为,减掉不属于2017年度的工资8000元,再加上取得所属期为2017年12月但在2018年1月发放的工资7000元,2017年度其年所得收入为119000元,未达到12万元,不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分析:
 
“年所得”的统计口径,为纳税人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所得,而不是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归属期间。
 
因此,小红2017年1月取得工资所属期虽为上年度,但实际取得是在2017年1月,仍应计入2017年度所得,所以小红需要办理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
 
 
也有小伙伴经常问小编:
“我有两个任职单位,怎么报?”
“我没有受雇于任何一个单位了,该怎么办呀?”
不用再疑惑啦,毕竟我那么爱你们,
这就给你们送上最全面的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小编最后再提醒一遍!
3月31日(本周六)就是最后申报日期了,
赶紧打开手机,动动手指,
完成你的12万个税申报!
 
来源:广东省地税局 汕头市地税局 湛江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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