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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税3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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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是否需要至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解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企业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问题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问题三、纳税人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是否有时间限制?
 
  解答: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问题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如何办理优惠备案?
 
  解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问题五、新设立的企业能否使用勾选平台认证发票?
 
  解答: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问题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次月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解答: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月申报,应在达到标准的当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则应在达到标准的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
 
  问题七、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问题八、纳税人销售化肥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问题九、个人销售不动产,全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问题十、纳税人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发票“单位”如何填写?
 
  解答:自2018年3月1日起,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来源/安徽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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