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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合同审核之《供应及安装(建筑)业务适用什么税率》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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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分别为16%,而销售安装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0%(2018年5与1日后),那供应及安装业务是按16%还是10%计算呢,这个税率是需要提前确定的,往往是业务部门问的糊涂,财务部答的也是模棱两可,这个时候就特别希望税率合并,搞的这么难,脑筋急转弯么?
 
     下面我们来理顺一下这个复杂而又复杂的课题,简单描述如下:
如果销售的货物是自产的按第一条执行,如果销售的货物是外购的按第二条执行,如果是安装的是电梯无论自产还是外购都按第三条执行。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
 对于发电机供应及安装、除湿机供应及安装、负控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等机器设备供应及安装合同;栏杆百叶雨篷、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工程等钢结构供应建筑安装合同;活动板房供应及安装合同等,对这些业务可以分别开具不同增值税税率发票,就是货物的税率开16%,安装劳务的开10%,当然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自产货物
销售的货物必须是你自己生产的,你采购再销售的就不可以。
比如:某建筑装修公司,销售防火门并提供安装服务,就不可以分别适用税率,按主业,你装修公司当然是10%,是不是感觉省了,万一你搞成甲供工程,按3%的简易征收。前提是甲方得同意。
2、分别核算
合同内要分别注明货物和劳务各自对应的货款,达到“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条件。
3、价格公允
对于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低,应防止供应商故意拆高劳务价款,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价格必须符合市场公允。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是混合销售中的特殊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销售自产苗木,满足条件免征增值税,采购方按10%扣除类计算进项税,但是提供的施工类劳务按建筑服务交税(部分地方视同甲供可以简易征收)。
 
 
   二、销售外购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
货物是供应商外购(非自行生产)并提供安装劳务的,此类合同不需要在合同内拆分不同业务的价款,应按供应商主业进行判断适用税率。主业是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不是指本合约的价款货物和劳务占比。
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
1、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需要符合两个前提:
首先是一项销售行为;其次是即涉及销售货物也涉及劳务(两种服务之间和两种货物之间“混合”是兼营)
是不是很难,增值税税要是统一为一个税率是不是就省心了。
2、主业怎么判断
简单的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就可以看出来,法律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的,即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特例
对于电梯生产厂商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按简易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次仅是对供应及安装类进行了梳理,实际业务不能完全按合同名称去判断,实务中见到太多的合同,合同名称都是一个误区,比如包工包料的精装修合同,合同名非得签成《XX精装修供应及安装合同》,不想找事就简单写成《精装修工程合同》。
供应清楚了,其实家具和设计混合的合同是一个更奇葩的地方,有时间再聊吧。
跨专业的培训,大部分是没有用的,最简单的就是告诉他,怎么做,不用说为什么。
转自:税悟汇/作者: 徐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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