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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司领导解读有关脱贫攻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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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第二项主题“助力脱贫攻坚有关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为便于纳税人、贫困群众、扶贫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充分知晓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梳理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拟于近期发布。下面,有请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解读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8-04-27 10:09 ]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世宇 ]脱贫攻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关系到贫困群众、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涵盖产业类、区域类、特定对象类等各个方面。按照局领导要求,我们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分领域、分税种汇编成《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拟于近期发布。《指引》分门别类列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便于纳税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支持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04-27 10:10 ]  
 
[ 王世宇 ]截至2018年4月,我国在扶贫领域共实施101项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政策达48项,占比近48%。这些政策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区域协调发展、普惠金融、慈善捐赠等6个方面。[ 2018-04-27 10:12 ]  
 
目录
CONTENT
 
 
 
第一章   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第二章   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第三章   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第四章   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第五章   促进区域协调,聚焦攻坚“重点”
第六章   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脱贫攻坚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要想富,先修路。”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税收通过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扩大贫困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贫困人口分享资产收益,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政策有:
 
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第二,对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减免相关税收。
 
第三,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项目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发展产业是脱贫的根本,没有产业发展的扶贫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适宜的涉农产业,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方式。税收政策持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主体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诸多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就地取财”。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对农民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减免相关税收。
 
第四,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第五,对农膜、有机肥、滴灌产品等农资产品,以及农技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等免征相关税收。
 
第七,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等。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个健康向上的民族,就应该鼓励劳动、鼓励就业、鼓励靠自己的努力养活家庭,服务社会,贡献国家。”税收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按照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积极支持贫困群众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鼓励贫困地区劳动力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渠道,实现就近就业、稳定就业,积极创业、返乡创业。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今年还将再一次大幅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第三,对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的支持。
 
第四,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行限额减免。
 
四、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活血”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贫困地区、农业等薄弱环节,对小微企业、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鼓励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流向实体经济,投向贫困地区。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和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或担保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第三,对涉农保险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五、促进区域协调,聚焦攻坚“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精准扶贫的讲话中多次强调,“决不让一个少数民族、一个地区掉队。”区域协调发展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脱贫攻坚与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脱贫攻坚的重点区域。针对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原中央苏区、新疆困难地区的鼓励类产业,出台了专项区域性优惠政策。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江西赣州、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享受该项低税率优惠。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三,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第四,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免征相关税收。
 
六、鼓励慈善捐赠,引导各界“输血”
 
 
中华文化历来具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社会扶贫是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税收政策通过加大对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促进社会扶贫更好发挥作用。主要政策有:
 
第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力度不断加大。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对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其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第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现场问答
 
[ 罗天舒 ]下面是提问环节,先请这位同志。[ 2018-04-27 10:21 ]  
 
[ 现场观众 ]谢谢!我是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的邓黎明。听完您的介绍,感觉确实有很多有利于扶贫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基层一线的税务干部,我比较关心这么多优惠政策怎么能确实保障其落地生根,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而不是流于形式? [ 2018-04-27 10:22 ]  
 
[ 王世宇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确实有很多,覆盖面也很广,这次发布政策指引,也是为了对现行扶贫政策作一个全面的梳理,确保扶贫政策更清晰,更便于查找,帮助广大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了解、掌握扶贫优惠政策。精准扶贫,落实税收政策也要更加精准。在贯彻落实扶贫优惠政策上,我们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推进:一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辅导,将政策指引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在国家级贫困县(区)的办税场所免费配发政策指引,帮助企业和大众用足、用好各项支持脱贫攻坚的税收政策;二是要求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近万名派驻在贫困点上的税务干部,在做好扶贫工作的同时,做好政策指引的宣传、辅导工作,帮助贫困地区企业和贫困大众用好税收政策;三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脱贫攻坚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地方党政部门、企业对政策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收集、整理落实相关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并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情况。同时,我们将结合新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对政策指引进行更新完善,推动扶贫税收政策与时俱进、落地生效。[ 2018-04-27 10:23 ]  
 
[ 罗天舒 ]谢谢王司长的讲解和回答。在刚才各位讲解人解读的同时, 12366在线直播平台收到了网友们发来的关于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少问题,感谢广大网友对解读视频会的关注,我们已经将这些提问反馈给相关司局的讲解人,请他们在现场予以回应。对于现场无法回应的问题,交由相关司会后研究答复。下面进入第三项主题,请各位讲解人解答网友的提问。
 
首先是关于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这位网友提问说: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1%的税率开了发票,请问5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1%开还是10%开?这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问题,请林司长解答。[ 2018-04-27 10:25 ]  
 
[ 林枫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5月1日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因此,你单位如果是在5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10%的税率计税并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 2018-04-27 10:27 ]  
 
[ 罗天舒 ]谢谢。下面这位网友的提问很简短,他问:加油站可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有请林司长解答。[ 2018-04-27 10:28 ]  
 
[ 林枫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为加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本次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04-27 10:29 ] 
 
[ 罗天舒 ]谢谢。下面这位网友的提问还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他问: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近期准备转让一个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允不允许差额扣除?如何扣除?继续请林司长来解答。[ 2018-04-27 10:30 ]  
 
[ 林枫 ]谢谢提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该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8-04-27 10:31 ]  
 
[ 罗天舒 ]谢谢林司长的解读。下面这位网友的问题是:我对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很有兴趣,也想买,可是不在试点地区。请问这个政策什么时候才能推广,让大家都能享受呢?这个问题是关于个人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请叶司长来解答。[ 2018-04-27 10:32 ]  
 
[ 叶霖儿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这一次,五部委联合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就是为了充分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方式的积极性、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对我国加快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起到促进作用。为了能让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到改革红利,下一步试点政策肯定是要推广的。但是这个政策涉及的环节多、时间长,整体操作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政策能够切切实实地出效果,给老百姓带来获得感,需要先在小范围进行“试水”,观察一下实施效果,然后由五部委根据实施效果,统筹研究试点政策推广问题。[ 2018-04-27 10:34 ]  
 
[ 罗天舒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是关于“受益所有人”的,他说他们公司投资架构为新加坡公司,再往下是BVI公司,再往下是新加坡公司,再往下是中国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其中最终控制方新加坡公司为上市公司,想知道是否符合安全港条件。有请蒙司长来解答。[ 2018-04-27 10:34 ]  
 
[ 蒙玉英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9号公告关于安全港的规定,要求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应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因此,如果中间层BVI公司是新加坡居民或中国居民,符合安全港条件,否则不符合安全港条件。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符合安全港条件仍然有机会享受协定待遇,根据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如果最终控制方新加坡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2018-04-27 10:35 ]  
 
[ 罗天舒 ]谢谢。这位网友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他说他们的专业合作社刚成立,主要业务是负责社员苹果的销售,他想知道有没有针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这是关于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的问题,请王司长来解答。[ 2018-04-27 10:36 ]  
 
[ 王世宇 ]感谢这位网友,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合作社对外销售苹果是免征增值税的。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018-04-27 10:36 ]  
 
[ 罗天舒 ]谢谢各位讲解人的精彩解读和回答。感谢现场提问的各位同志。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刚才,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国际税务司的负责同志就近期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以及脱贫攻坚优惠政策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细致讲解。希望同志们准确把握政策要领以及有关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执行,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红利。今天的视频讲解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 2018-04-27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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