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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9个热点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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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9个热点问题

来源:广州地税局 发布时间:2018-04-11

一、申报表填写类

1.《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存在哪些变化?

(1)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2)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3)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4)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2.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填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主要是为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而设置的。填表说明再次重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在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必须把劳务派遣用工也计算在内,这一点特别要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实务中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把不符合条件的“大微企业”判断成小微企业,从而导致税收风险。

 

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先后顺序要求吗?

原申报表主表21行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行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次新表中把这两行的行次对调了一下。这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对相关企业更加有利。(亏损受五年限制,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4.境外所得能否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有无变化?

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注明了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明确该项政策可以通过填写境外抵免的相关表格实现。所以,境外所得不但可抵减境内当年的亏损,也可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5050第9行“住房公积金”的税收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优惠类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什么企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非营利组织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公布的省统计部门所统计数据,广州市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25元,折合年平均工资为89,100元),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哪些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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