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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发票风险防控难点:这些类型的供应商管理要小心!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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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发票风险防控难点:这些类型的供应商管理要小心!

2017-09-14 云南国税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大,发票违法大要案件频发,不法企业固然罪有应得,但下游用票企业经常受到牵连,其中有一部分受票企业本身是出于偷税等非法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虚列成本费用,受到惩罚属于咎由自取;但也有大量企业本身有真实的购进货物或服务交易,只是因为开票方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失控发票、流向不符的发票或作废等异常行为,结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因此如何防范受到发票违法企业牵连而规避税收风险,是所有正规核算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从交易链条的视角分析,向企业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是因为向企业提供了商品或服务,因此开票方首先是企业的供应商,企业需要将取得发票风险管理与供应商管理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以下几类供应商,更需严格审核其相应的经营资质和发票违法风险:

 

一、新成立的供应商

 

如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查询平台查询发现供应商最近才成立,则存在较大的发票违法风险,因为新成立企业通常需要经过一个拓展业务的成长期,如果甫一成立就与企业有大额业务往来的,有可能是被中间人或业务员利用的开票平台。

 

二、注册于敏感地区的供应商

 

某些地区为招商引资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不法分子经常采用“一址多照”的方式或利用虚拟的注册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以正常经营的合法外衣掩盖从事发票违法活动的不良目的。企业如果查询发现供应商注册地址不明确或者注册于开发区、产业园区之类招商引资地区,应提高警惕,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三、“两头在外”供应商

 

“两头在外”供应商是指其核算地与货源存放地、货物实际交易地分离的企业,此类企业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作开票工具,是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对象。企业如果知悉货物存放地或货物来源地与供应商分离,应当注意审核供应商有无货物所有权,其交易资质是否真实,款项流转是否存在异常。

 

四、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供应商

 

税务部门并无权力禁止企业超出经营范围提供商品或服务,企业有超范围经营行为也不必然存在涉税违法情形。但如果供应商的主业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差太远,例如开票方的主营业务为经销珠宝,却开具销售煤炭制品的发票,则该类开票方可能是替实际销货方非法代开发票,企业应当特别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需要审核其资质与发票违法风险的供应商不仅限于采购部门管理的供应商,而是包括全部向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对手。除特定行业,如提供停车服务、高速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供应商之外,企业对全部供应商都应当审核其发票风险,在供应商管理环节做好第一步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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