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风险
税小萌和税小福整理了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的相关政策解读!
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个税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两大风险点提示:
界定范围风险点 不适用“股权转让”的3种情形:独资、合伙企业,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
收入确认风险点 《67号公告》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界定更加严密,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既包括价内收入也包括价外收入,既包括即期收入也包括后续收入。
税小福为大家分享
案例分析+五大关注点
(一大笔税就这样省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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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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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张某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权50%,无偿转让给儿子小张,张某不纳税,小张再将股权以600万元转让给小李(假设无其它税费)
小张应交个税计算:
小张: (600-0)*20%=120万元(没有此规定之前)
小李: (600-500)*20%=20万元(有此规定)
小张少缴100万元。
2
回答
股权转让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67号公告十六条)
例:张某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50%,以5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600万元,张某须缴个税(600-500)*20%=20万元。
李某将上述股权以700万元转让,李某该怎样纳税:
1、(700-600)*20%=20万元 (现规定)
2、 (700-500)*20%=40万元(其中李某所得200万元中有100万元张某已缴个税,存在重复纳税)(原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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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
例:张先生 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10%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投资到M公司取得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10%股份,至此,张先生 占M公司股份达30%,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怎样纳税?
股权原值=(100+200+300)/30%*10%=200万元
所得额=400-200=200万元
应纳个税=200*20%=40万元。
政策点:对个人多次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股权原值。(67公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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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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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的若干情况

核定办法

(这个很重要)
关于股权转让后转增股本

(新股东仔细看)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部分,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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