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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明确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在个税中扣除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18-06-1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7日 浙地税发[2001]11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废止)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18-06-1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2.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内容 |
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1994年5月5日 |
浙税二〔1994〕71号 |
第二条废止。 |
2 |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
1994年6月18日 |
浙税一〔1994〕82号 |
废止第四条。 |
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1999年7月12日 |
浙地税二〔1999〕208号 |
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
4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1999年11月17日 |
浙地税二〔1999〕250号 |
第一条废止。 |
5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2000年1月20日 |
浙地税二〔2000〕30号 |
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
6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0年2月15日 |
浙国税流〔2000〕51号 |
废止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 |
7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产冷冻企业代冻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
2000年5月18日 |
浙国税流〔2000〕89号 |
“对冷藏业务即水产冷冻企业将委托方已经冷冻成形的鱼贮藏在冷库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部分内容失效。 |
8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1年10月17日 |
浙地税发〔2001〕118号 |
第三条废止。 |
9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0月16日 |
浙地税函〔2006〕466号 |
仅“第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内容有效。 |
10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2006年12月28日 |
浙地税函〔2006〕600号 |
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
1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07年9月5日 |
浙地税发〔2007〕69号 |
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
12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2008年5月22日 |
浙地税函〔2008〕252号 |
1.第一条废止。 |
13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新政策实行后相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17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废止第二、三条。 |
14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加快实施浙江“走出去”战略的若干税收意见 |
2012年4月5日 |
浙国税发〔2012〕44号 |
第二条第(四)款第16项第(1)点废止;营业税内容失效。 |
15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4月6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废止第一条。 |
16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6年8月15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
17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7年9月28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
18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7年10月19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附件: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清理,确认9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全文有效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76件,其中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56件,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制定的20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18件,其中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9件,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9件。
为便利纳税人查询,本次清理结果分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两个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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