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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也可能是中国居民企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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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编者按:一般地,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境外注册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但也有一种特例:在我国境外注册的企业也可能是中国居民企业,现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在新加坡以$1000万投资持股成立新加坡吉祥公司(注:新加坡吉祥公司的管理人员仅一人,且长期居住在中国,公司财务及人事决策须经吉祥集团高管批准),新加坡吉祥公司持有香港吉祥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的非货币资产仅为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股权),问新加坡吉祥公司将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公司是否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7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注意: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显然,虽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外国(地区)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
 
       三、案例解析
 
      案例资料: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集团”)在新加坡以$1000万投资持股成立新加坡吉祥公司(注:新加坡吉祥公司的管理人员仅一人,且长期居住在中国,公司财务及人事决策须经吉祥集团高管批准),新加坡吉祥公司持有香港吉祥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100%股权(香港吉祥公司的非货币资产仅为持有上海吉祥科技公司股权)。新加坡吉祥公司将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公司。
 
        从以上资料不难看出,新加坡吉祥公司和香港吉祥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长期居住在中国,公司财务及人事决策须经吉祥集团高管批准,新加坡吉祥公司和香港吉祥公司是否会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至关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因此,新加坡吉祥公司和香港吉祥公司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可被中国税务机关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因此,中国税务机关可要求吉祥集团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新加坡吉祥公司和香港吉祥公司予以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综上所述,如果新加坡吉祥公司和香港吉祥公司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被中国税务机关判定为境外中资企业,那么,新加坡吉祥公司将其持有香港吉祥公司27%股权转让给新加坡如意公司,应按转让财产所得以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上海吉祥科技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外国或地区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注册的企业,不一定是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们,你要小心!你家有这样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吗?
 
       思考:新加坡吉祥公司的中国籍员工,长期居住在中国(在中国居住300天以上),从新加坡吉祥公司取得工作报酬,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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