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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后正确的处理方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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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税务
  

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7月1日起将施行的开票新规定,小贤为您整理了下,大家实际操作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一)未认证且发票自开具之日起不超过180日的情形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
 
(二)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那可以手工修改后加盖公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大家在开具发票之前一定要仔细核对需要开具的信息,以免造成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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