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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和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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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三字[2005]3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和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执行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根据调研情况和2005年全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业会议研究意见,作如下明确,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停产、关闭、撤消企业欠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各地反映,在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云财税〔2004〕55、7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0、180号文件过程中,停产、关闭、撤消企业欠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实难以追缴,由于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被取消,企业欠税是否可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方式来处理。
 
对此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0、180号文件对“停产、撤消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关闭、撤消企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予以取消的规定,体现出总局在减免税政策精神上的调整变化,各地要正确理解文件精神,做到全面贯彻执行。
 
同时,省局自恢复困难减免税以来,也不断明确报批原则和做出规范要求。
 
因此,当前不宜完全改按困难减免方式来解决这些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欠税。
 
(二)停产、关闭、撤消企业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单纯表现为税收征管欠税。
 
对停产、关闭、撤消企业面临的困难以及征管欠税问题,为帮助这些企业走出困境,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政府充分考虑这些企业的困难实际,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纳入企业改制工作中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严格做好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工作。
 
停产、关闭、撤消企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各地要按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和规范报批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同时,各地要加强对停产、关闭、撤消企业欠税的统计和监管。
 
(四)严格做好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上报工作。
 
从2005年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已全部上收到省局。
 
停产、关闭、撤消企业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各地要从土地使用税立税精神出发,结合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精神,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做到严格把关、从严上报。
 
特别对土地长期闲置不用、浪费土地资源等情况,上报时要认真审核并加以限制。
 
二、民政福利企业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征免问题部分民政福利企业提出,对其出租房屋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要求按照《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1〕297号)第二条“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征免税问题”的规定,与自用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一并给予免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六条“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管理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以及《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2〕103号)第(五)条“一切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房租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和解释,民政福利企业出租的房产,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范围,对其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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