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内蒙古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5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区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5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告对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的预征率进行了明确。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原来在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劳务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将全部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政策,因此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6号公告中确定了运输业为1.5%,其他行业为2%。全面“营改增”推行后,考虑到市场、行业等情况,以及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于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对此类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及其他有代征资格单位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