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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1、2019年1月1日起从两处(多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应如何按月预缴,两处公司先分别申报个税是否适用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依法规定的免征额-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果这样会造成汇算清缴时税负较重,或者还有别的申报方法?
2、2019年1月1日起从两处(多处)取得年终奖收入的应如何申报?因为如果发放年终奖的两处公司分别申报,肯定会造成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不足。
回复内容:
您好!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见附件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2)执行。”
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若同时在两家以上单位取得年度奖金的,如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办法的,仍按原规定,在取得收入的次月先由各单位分别代扣税款,个人再到柜台办理合并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来源:厦门税务12366咨询中心 2019年1月23日
http://www.xmtax.gov.cn/xmswcms/zixun/2019/0000000014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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