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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能冲红重开?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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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
 
您是否也曾这么做过?
 
 “坏了,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忘了认证了,已超过180天了,咋整”?
 
“让开票方冲红重开,小case”!
 
且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专门文件规定,你岂能如此任性!
 
您是否受到了误导?
 
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公告”)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五条、附件1、附件。
 
下面挑选了与上述事例有关的重点字段,对比一下新旧条款关于开具红字专票的差异。
 
【新文条款】4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旧文条款】
 
⒈73号公告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该条款废止)红字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⒉19号公告第五条(自2016年8月1日起该条款废止)红字发票开具:……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解析】
 
以上不难看出,购买方申请开具《信息表》时,旧文条款(73号和19号公告)均特别强调“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而新文条款(47号公告)已不再强调;销售方申请开具《信息表》时,旧文条款(73号和19号公告)均特别强调“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而新文条款(47号公告)也不再强调。经过测试即使超过认证期限(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通过新系统完全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超过认证期限的发票冲红。于是有人撰文称关于逾期扣税凭证,除了6种客观原因外,如果销售方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还是可行的。
 
 
 
编辑设计:云南国税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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