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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云南滇中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之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滇中新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持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我局制定了《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现执行半年、季度、月;房产税纳税期限现执行半年、季度。纳税期限为半年的,上半年的申报缴款期多为当年4月30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款期多为当年10月31日前,申报缴款期均在所属期限的中期,若纳税人在申报后至所属期结束前房产、土地发生新增、转让、损毁、用途(自用或出租)改变等情形,纳税人无法预见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将造成税源信息不准确,税款申报不实;纳税期限为季度或月的,纳税人每年需进行四次或十二次申报,不仅给纳税人申报缴税增添了麻烦,同时增加了纳税人资金占用成本。因此,有必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款期限进行调整。
二、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公告》规定云南滇中新区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此举在兼顾组织收入均衡入库的情况下,可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
(二)为便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公告》规定云南滇中新区辖区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纳税人上半年应纳房产税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
此举,为纳税人统一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方便纳税人同一时间进行多个税种的纳税申报,减轻了纳税申报的负担。同时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效应分析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三)关于涉税事项适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本《公告》施行日期定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虑到公告下发时,原按月、按季度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完成所属期税款的申报缴纳,纳税人可在2019年下半年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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