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薛之谦李雨桐互撕大战"背后的税收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10-13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第一次全面修订版 约186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近期,“薛之谦与李雨桐的互撕大战”引起了千万读者的围观,小伙伴们不仅吃翻了瓜摊,还学到了不少新生代成语!
 
 
例如
“求锤得锤”
“谦锤百炼”
“谦鑫万苦”
 
吃瓜的你们也别忘了学习税务知识哟!
 
这就跟着税姐一起学起来吧!
 
一、李雨桐小姐晒出的证据
 
1.李雨桐小姐从2012年开始和薛之谦一起开了一间淘宝店,各占50%的股份,李小姐提供的合同表明uujuly品牌自2015年7月开始股份比例变更为:李小姐80%、薛之谦10%,汤某5%、朱某5%。
 
据了解工商部门的公开信息表明uujuly品牌属于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薛之谦出资50万,占比50%,薛良园出资50万,占比50%。工商公开的信息显示该公司未有过股权转让行为。
 
李雨桐晒出的合同表明该公司2015年度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
 
那么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主要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呢?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2)印花税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薛之谦先生晒出证据所涉及的税收问题
 
1.薛之谦晒出的公司分红款总计1929万元。其中薛之谦850万元,李雨桐1079万元。
 
这笔分红款会涉及什么税收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假设1929万分红款均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1929万元分红款应缴纳个税1929x20%=385.80万元。
 
2.薛之谦晒出的用淘宝店收入给李雨桐买车买房的200余万元的银行记录。
 
这笔买房的200余万元会涉及什么税收问题呢?
 
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李雨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x20%=40万元。
 
3.薛之谦提及了2015年末uujuly解散,薛之谦支付了公司的解散费用。
 
公司解散需要注意什么税收问题呢?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uujuly品牌所在的上海潮石文化有限公司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清算所得税处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企业清算所得中所取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其实质就是个人从公司取得的红利性质的收入,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股东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这场持续发酵的娱乐事件里竟然隐藏了这么多的涉税要点,小伙伴们学会了吗?
.
来源:苏州市地税局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