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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上线啦!这个指南快收藏!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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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小编接到很多咨询,询问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不,电子税务局上线这一功能后,小编就立马带领大家围观在线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操作。
 

第一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http://www.yngs.gov.cn】--【电子税务局】--【登录】

 

第二步

 

【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三步

 

点击 “在线办理”,进入声明填写界面




 

注:上图红框中适用政策有效期的填写方式: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第四步

 

 

据实填写后,点击“提交”,完成备案。

 

查询进度

 

 

【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加计抵减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原表格内容增加行次“一、税额抵减情况”。

 

2.表格增加行次“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8行“合计”。

 

3.表格 “二、加计抵减情况”列次增加“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并设置相应的计算公式。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表格“二、加计抵减情况”填写“本期发生额”时,系统会跳出提示窗口:



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点击确定,系统自动跳转到“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界面。

相关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行业范围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邮政业、基础电信业、增值电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教育、卫生、旅游业、娱乐业、餐营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社会工作、公共设施管理业、不动产出租、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代理业、其他生活服务业。

 

抵减情形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情况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③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来源:奉贤税务局
 

政策要点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3.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举例】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注意:

(1)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2)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

 

5.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如何申请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申报端、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敲黑板: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因此,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申报举例

 

【举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300000元,进项税额1000000元,上期留抵税额200000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100000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0000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

 

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0000-1000000-200000=100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000*10%+100000=200000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0000-100000=0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200000-100000=100000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0000×3%=30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0000=30000元

 

【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主表: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9栏“应纳税额”中“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来源:上海杨浦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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