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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求《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20
信息发布:税政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共识,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7月2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厅。
电子邮箱:cztszc@126.com
联系电话:0871-63956194(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税政处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9日
附件1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将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如下:
一、云南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所附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参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本适用税额方案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关于适用税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类别 |
地 区 |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
一类 |
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
红塔区、大理市 |
30 |
二类 |
安宁市、景洪市、古城区、通海县、思茅区
麒麟区 |
26 |
三类 |
个旧市、水富市、江川区、晋宁区、瑞丽市
祥云县、绥江县、河口县、楚雄市、澄江县
昭阳区、隆阳区、弥渡县、勐腊县、巍山县
镇雄县、富民县、威信县、嵩明县、南涧县
盐津县、姚安县、永平县、东川区、开远市
陆良县、宜良县、牟定县、大关县、西畴县
腾冲市、临翔区、德钦县、禄丰县、易门县
罗平县、芒市、洱源县、鹤庆县 |
24
|
四类 |
泸水市、香格里拉市、蒙自市、梁河县、剑川县
元阳县、永善县、禄劝县、元谋县、华坪县
会泽县、红河县、巧家县、彝良县、峨山县
凤庆县、南华县、大姚县、宣威市、宾川县
麻栗坡县、建水县、永胜县、盈江县、施甸县
泸西县、石屏县、富源县、宁洱县、广南县
景东县、华宁县、金平县、龙陵县、绿春县
兰坪县、沾益区、富宁县、云县、武定县
漾濞县、元江县、江城县、弥勒市、永仁县
师宗县、昌宁县、沧源县、新平县、云龙县 |
22 |
五类 |
贡山县、福贡县、维西县、玉龙县、文山市
马龙区、马关县、墨江县、西盟县、寻甸县
石林县、耿马县、景谷县、陇川县、双柏县
永德县、双江县、砚山县、勐海县、宁蒗县
丘北县、孟连县、镇沅县、屏边县、镇康县
澜沧县、鲁甸县 |
18 |
附件2
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耕地占用税法》对地方有以下授权:
(一)《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幅度。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在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适当降低适用税额。
根据以上授权,为了做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需要按程序研究制定我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起草过程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耕地占用税法》公布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大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制定了《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工作方案》(云财税〔2019〕21号),搭建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作,有序做好新税法的实施准备和我省地方适用税额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是开展调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全省开展了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调研。
三是组织方案的起草。组织专人收集整理我省现行耕地占用税文件资料,从职能部门调取全省各县(市、区)耕地面积、人口数量等数据,进行适用税额测算和研究论证,形成本方案。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听取了云南财经大学等有关专家学者,省人大预算工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征求了部分企业的意见。
三、方案的总体原则
一是严格保护耕地与优化营商环境统筹考虑。
二是总体实现税负平移,适当简化税额分类。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的适用税额适当提高。占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参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是按《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我省平均税额不低于每平方米20元。
四是对“三区三州”和深度贫困县等因素统筹考虑,适当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五是大型水电站适用所在县(市、区)的税额。
四、具体适用税额
按照适用税额总体平移的原则,结合全省各县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全省适用税额划分为五类(如下表)。
适用税额表 |
人均耕地面积 |
类别 |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
≤0.5亩 |
一类 |
30 |
>0.5亩,≤1亩 |
二类 |
26 |
>1亩,≤2亩 |
三类 |
24 |
>2亩,≤3亩 |
四类 |
22 |
>3亩 |
五类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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