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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税?
“税小哥”带您了解扣缴含税or不含税、附加税费扣除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目录:
一、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的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应包含增值税的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附加税费的情况
四、先扣除税费,还是先减除费用
前几天"云南税务交流群"热烈的讨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税小哥”带您了解扣缴申报~》后,对这个话题某企业财务"蘑菇头"似乎又有了新的问题,这不又在群里艾特了"税小哥"。
一、税法中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的情况
1、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2、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我们认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所得、除房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同样以不含增值税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应包含增值税的情况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我们认为:企业外购的礼品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中应包含增值税,企业自产的,以市场销售价(含税)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已取消,但上述政策并未废止。(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附加税费的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的填表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先扣除税费,还是先减除费用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的时候,不含税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然后再减去实际缴纳的税费。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按不含税收入减除20%费用再减除实际缴纳的税费并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即预扣预缴时为10300/(1.03)*(1-20%)-实际缴纳的税费,而不是(10300/1.03-实际缴纳的税费)*(1-20%),在自然人扣税端后一种算法是无法申报的。
劳务报酬所得
本期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总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其他: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税前扣除金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期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总额。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其他: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税前扣除金额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再减去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本期收入:填写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际可扣除的税费
展业成本:按(收入-费用)*25%填写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应先减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再减除20%费用,(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800;(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20%,即(不含税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1-20%)。
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很多是按不含税收入*(1-20%)-允许扣除的税费计算扣个税,次序错误了。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含税)
允许扣除的税费: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修缮费用以每次800为限,未扣除完的下次可继续扣除)。
减除费用:1、(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800;2、(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4000,减除费用=(收入-免税收入-允许扣除的税费)*20%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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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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