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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
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网络红包等,以下简称礼品,“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从增值税的角度,上述情况无需视同销售。但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或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或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向本单位内的职工赠送礼品,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向本单位内的职工赠送礼品,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含增值税)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含增值税)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增值税应视同销售,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征税范围。
货物类: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服务类: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7、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税函[2008]7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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