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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税费
节选自《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0%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0%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0%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10%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四)除其他个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计算的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计算的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契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按以下规定缴纳契税: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收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关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说明
上述关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是个人购买或者销售住房,对于非住宅类房产交易,截至目前,有权制定税收政策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余略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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