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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减免政策
一般纳税人全年某一个月月销售额小于10万是否可以免当月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是10万以下免增值税及附加税,10万以上全额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留言时间 2019-06-27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
答复时间 2019-06-28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其计税依据、计税方法正常计算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在上述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其计税依据、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大于零的,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出上述文件规定标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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