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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7月申报以来,很多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发现申报表上小型微利企业栏默认为“否”,而一季度申报的时候可以按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缴纳了税金。
1、来自云南省税务局官网12366留言解答 时间 2019-07-11
标题: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资格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的规定,不是所有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都应当汇总纳税。
因此,对于符合第24条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您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形,属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2、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智能咨询
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因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所以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则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来自《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3.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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