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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这些问题,先来看看某税务局官网12366的一个咨询问题:
“我是县城广告服务部,主要制作布标、单位制度、复印、铺面店招等一些图文制作,现税务局给我核定了月营业额3万多的基数要缴文化建设事业费4500多元,但我店实际开票金额未到到起征点,请问这个收费正确吗。 ”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已经全文废止的《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则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很明显,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再缴纳文化事业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即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咨询提问中的县城广告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的话,提供广告服务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话,提供广告服务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另外,根据《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以提供娱乐服务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即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
2、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范围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十一、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而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以及广告制作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咨询提问中的“主要制作布标、单位制度、复印、铺面店招等一些图文制作”,简单从字面意思理解应不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围。
另外,《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四、本通知所称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是怎么规定的?
《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超过标准的,全额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不能享受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全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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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了单位和个人,但此优惠政策到期后没有新的政策延续,更没有增值税10万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
4、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云财非税[2019]12号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综上所述,咨询提问中的“税务局给我核定了月营业额3万多的基数要缴文化建设事业费4500多元”需要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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