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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系2019年7月1日新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其经营范围及产品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污染工艺,同时也不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
根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还应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因我公司属新成立企业,暂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现特向贵方咨询,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新设立企业若无特殊情况适用M级纳税信用,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云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 2019年8月15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front/taxConsultView?id=26ef838c6c8dff06016c9318cf9c0033&subsiteFlag=gsmain&subsiteId=da9096625a4adccc015a4aea4b130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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