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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1.企业发放给员工劳保用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劳保等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其他实物、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等,应并入工资薪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福利分房面积未达标而取得的补差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目前对于住房补贴无减免税优惠政策,应与当月工薪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继母将名下房产赠与继子女,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因此继母将名下房产过户给继子女,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判定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目前仍然有效,由于农业税等已取消,因此只要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是“四业”所得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看是否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
6.对于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有关不征税规定外,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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