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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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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昆残联发(2019)7号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要求,现将昆明市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征收对象和范围:凡驻地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都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缴费标准: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三、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四、 征收主体: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 申报方式:用人单位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缴纳的保障金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申报缴纳减征免征后的余额部分。

上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网络、“一部手机办事通”或现场申报等方式,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所有用人单位,均需于2019年9月至11月的1-15日内,选择网上或现场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持残联机构提供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六、 免征规定: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

有减征、免征事项的用人单位收到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依据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八、 确定核定及缴纳

(一)2019年度,未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2019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任何县级以上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也可登录http://www.yncjrjy.cn:86网站,用人单位注册后自行上传以上相关材料(原件扫描),具体的操作事项可以登陆昆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kmcjrjy.cn)政务公开—主动公开事项里下载学习。

(三)用人单位现场年审提供资料

1. 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表。

2. 用人单位的行政登记证书。

3. 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复印件(标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4.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年1月至12月残疾职工工资表;在编职工(机关),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提供复印件标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5. 社保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证明。

6. 安置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统一的书面申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7.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责任承诺书。

相关表册及资料可到昆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kmcjrjy.cn)政务公开—主动公开事项里下载。

2019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截止日期8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对于2017年、2018年度未参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的用人单位:

1、 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补充审核采取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审核,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就近的年审经办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补核事宜,不能在网上和手机上办理。

2、 未安置有残疾人就业也没有到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九、 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上门申报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十、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参照此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残保金申报相关材料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昆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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