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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条件,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2019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第一次退税后,再次连续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也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相比。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取数区间是以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前这一段时间内已抵扣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三种票对应进项占全部进项的比重来计算。不管退税多少次,每次退税计算进项构成比例都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
除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诸如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发票、道路通行费凭证、旅客运输服务凭证等均不属于公告中所提的“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
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加计抵减额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例1:某公司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3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85、100、75、85和100万元。
假定4月-9月该企业已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税额为530万元,其他扣税凭证计算已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元。期末留抵退税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均具备。
计算分析如下:
(1)进项构成比例=530/(530+35)*100%=93.8053%
(2)增量留抵税额=100-30=70万元>50万元 即9月与3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93.8053%*60%=39.39823万元
通过计算,得出该公司可申请退税39.39823万元。
例2: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例3:假如A企业从事粮食加工销售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10万元,4月期末留抵20万元,5月期末留抵25万元,6月期末留抵15万元,7月期末留抵12万元,8月期末留抵30万元,9月期末留抵70万元。
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2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万元,其他通行费、旅客运输等凭证进项税额1万元。该企业符合其他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A企业2019年3月-9月期末留抵情况一栏表
单位:万元
试问,该纳税人可申请的增量期末留抵可退税额多少?
解答:A企业2019年9月份符合退税条件,可以于10月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
符合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0万元、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万元。
不符合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20万元,其他通行费、旅客运输等凭证进项税额1万元。
根据政策文件规定:
该A企业的进项构成比例=(100+10+5)/(100+20+10+5+1)=84.55%。
A企业的增量留抵税额=70-10=60万元
A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70-10)*84.55%*60%=30.43万元。
A企业可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30.43万元。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江苏税务、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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