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关于政府收回房屋取得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10-17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第一次全面修订版 约186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办件标题 关于政府收回房屋取得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您好,我公司有一幢房屋被政府收回用于扩宽城市道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补偿协议列明4项补偿:1、房屋(含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劳动力安置的补偿、3、拆迁的奖励;4、房屋租金补偿,请问企业收到的这几项补偿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项目免征增值税,但是政府征收房屋,纳税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答复时间2019-10-16 15:50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