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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消防队原来可以免收耕地占用税,机构改革后不属于部队序列,但是中办发【2018】50号文件、应急【2019】84号文、云政办发【2019】79号文件明确提出坚持政策平移、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和待遇标准,继续保持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有待。请问改革转隶后消防大队还需可以免收耕地占用税么?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因此,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答复时间2019-10-16 15:13
拓展:
财农税字[1991]89号 财政部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1991〕54号《关于消防队、边防检查站、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消防队(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对其车库、营房、训练场、哨卡设施占地,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官兵集体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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