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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河口跨合区)的建设和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口跨合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河口跨合区内注册登记投资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凡国家、省、州出台的适用于跨境经济合作区属地的优惠政策,河口跨合区均可适用。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重合时,遵循“同级(类)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或从优适用”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鼓励支持在河口跨合区内投资以进出口加工为主的电子制造、纺织服装、绿色食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热带水果精深加工)、以现代物流为主的商贸物流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
第四条 入驻河口跨合区内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自企业投入运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入县级地方库部分)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先缴后奖的方式,由县级财政给予第1年按20%比例奖励,第2年、第3年按10%比例奖励企业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投入运营年度起3年内,其年薪达到25万元人民币(含25万元)以上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入县级地方库部分),按先缴后奖的方式由县级财政给予100%的奖励,每户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若遇政策调整,则按最新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条 入驻河口跨合区的工业项目、商业项目、物流仓储业项目用地,原则按《河口瑶族自治县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组织宗地的地价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出让。鼓励各类产业项目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执行。
1.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及以上,产出强度工业产值达到5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18万元/亩出让供地;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及以上,产出强度工业产值达到1000万元/亩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15万元/亩出让供地。
2.商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30万元/亩出让供地。
3、物流仓储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及以上,按不高于25万元/亩出让供地。
第六条 入驻河口跨合区企业当年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以内的、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3亿元(含)以上至5亿元以内的、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企业申报审核后兑现)。
第七条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入驻河口跨合区的企业依据园区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招商项目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层按50元/平方米补助,两层按100元/平方米补助,三层(含)以上按150元/平方米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凡上级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已给予企业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入驻河口跨合区企业租赁和购买园区内标准厂房。企业租赁河口跨合区管委会提供标准厂房的,按照12元/平方米/月的厂房租金租赁。根据入驻企业租赁年限、年实现的产值,采取先缴后返的方式,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租赁年限达到5年,年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厂房租金“免一减二”的优惠,即从租赁之日起1年内免收租金,第2年、第3年租金减半;租赁年限5年以上,年实现产值3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厂房租金“免二减二”的优惠,即从租赁之日起2年内免收租金,第3年、第4年租金减半。鼓励入驻企业先租后买,租赁期满企业需要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按照购买当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让。
第九条 在河口跨合区内鼓励设立总部经济、内贸商业流通、对外贸易、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国内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对红河州外的企业在河口跨合区内新设或迁入注册设立企业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经营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自认定次年起以当年度该企业在地方缴纳的税收(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部分)贡献量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年度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在河口跨合区内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对当年出口总额(以河口海关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美元的、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美元的、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美元的、3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含)美元的、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由县级财政给予5万元人民币、8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在河口跨合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到位资金100万至200万(含)美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奖励;2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含)美元的,给予企业15万元人民币奖励;300万元美元以上至500(含)万元美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行业龙头企业投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质现代化服务业等项目,可在享受跨合区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县级统筹、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主、契约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力度。入驻企业人才引进符合红河州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范畴的,根据《红河州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暂行办法》《红河州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红河州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试行)》的规定,可申请享受资金补助、住房保障、职称评(认)定、户籍办理、医疗保障、科研服务、创业培训、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河口跨合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后,按协议确定适用本政策的具体条款。企业享受本政策需在河口跨合区管委会属地内完成登记注册并独立纳税。河口跨合区管委会负责对入区企业申报的补助、奖励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审核后,由县级财政或部门统筹安排兑现补助。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3年。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总体方案签署后按照择优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政策性调整变动的,依据调整后最新的政策办理;若遇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事件,河口跨合区管委会经过会议决策后予以调整、变通实施。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河口跨合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来源: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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